【法规标题】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11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0
03【实施日期】2010
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文件代码】127097*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发布日期:2016年01月14日实施日期:2016年01月14日)修改公安部令(第112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8篇地方法规71篇裁判文书11篇)《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年二月三日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篇)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