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1—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填写和印制说明一、制作和填写要求(一)基本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
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
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1、案件名称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
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2—如“张××被抢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
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
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