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的教育管理,促使公司广大党员始终保持先进性,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正确行使权力的活动。第三条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党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党员队伍成为企业优秀的人力资源,是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第二章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第四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1—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第五条党员必须参加本人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的活动(“三会一课”等)和其他要求党员参加的组织活动。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的,事先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本支部的组织生活,还必须参加党委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或者推荐党员参加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升党员素质。党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其中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6学时。第八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除了积极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和本人所在党支部组织的学习外,还要按照要求定—2—期与其入党介绍人交流,每三个月内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第九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者党内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党委组织部门要督促党支部加强思想教育,并进行通报批评。党员凡无正当理由,有党章规定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第十条党员有退党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第十一条党员要按照党组织的部署,积极参加党内竞赛,开展党员承诺活动,争做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党员。第三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第十二条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者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证。第十三条离开公司的党员,在办理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四条党员在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本人到党群工作部办理,并及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并将回执在一个月之内由转往单位传真回党群工作部或者由党员本人交回党群工作部。第四章党费交纳管理第十五条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一般不能由他人代交,因外出或者因病住院等,可将党费委托亲属或者让其他党员转交给党组织。党员不能无故拖交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4—党组织不能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第十六条党员必须按照中组部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一)公司在职员工党员和离岗休息党员以“基础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奖金-个人所得税”作为每月党费的计算基数,年薪制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作为每月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二)公司其他不在岗党员(不含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收入作为党费计算基数,参照标准交纳党费,交纳金额不足2元的,按2元交纳。(三)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支部讨论,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四)预备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被取消预备资格后,—5—其在预备期内所交党费不再退给本人。第十七条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十八条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应按原标准交纳党费。第十九条党员因出国留学、培训等而暂停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