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某某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
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为目的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一)主要为公司中层(含副三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中层副职级人员),由公司纪委负责组织诫勉谈话,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
公司基层管理干部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本单位纪委或党组织负责组织诫勉谈话
(二)具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1
对职工群众有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须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职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
工作不在状态,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有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未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公司认为其它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对在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与其党政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