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的起因(1)风险分担不均
这是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
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s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
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
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
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
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of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一定幅度(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
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delay)
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
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