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提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规范执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事科学技术室是指县、县级市、旗,直辖市和地级市的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第三条刑事科学技术室实行等级评定,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在一级技术室中,择优遴选全国示范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四条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技术管理和工作业绩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刑事科学技术室按照加强型和普通型两种模式参加等级评定
技术室所在辖区年均刑事案件发案数超过3000起的为加强型,其他的为普通型
第二章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1第六条三级刑事科学技术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队伍建设(一)按照年人均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不超过100起配备技术人员
加强型人员总数最低不少于12人,普通型最低不少于9人
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区技术室人员总数不低于刑侦部门在编人员总数的20%
(二)技术人员具有承担辖区全部刑事案件及其他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检查能力
(三)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法医、痕迹、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检验鉴定工作能力
(四)主要领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技术人员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0%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技术人员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
(七)技术人员每人每两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天,且至少参加一次地市级以上组织的集中专业培训
(八)技术人员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九)技术室取得鉴定机构资格
2二、基础设施(一)用房基本符合《公安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面积适应工作需要
各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