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市公司分红公告【篇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的实施,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影响公司相关证券的除权除息和正常交易,如发生差错,影响较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分配方案实施的业务风险防范,促进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我部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如果公司实施的分配方案为定向分配特殊方案,要求公司在实施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披露按总股本折算的分配比例和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2.要求公司在实施公告中披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并声明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3.要求公司在实施公告中说明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是否发生了变化。如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要求说明分配比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4.进一步强调分配方案实施的股本基数应当以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即最新股本总额)为准,并相应计算分配比例;5.列示了公司股本总额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发生变化的几种常见情形的处理,提示公司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分配比例并予以披露;6.要求公司在提交分配方案实施公告信息披露申请时,报备董事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4年11月4日附件: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特别提示:上市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为仅向部分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的定向分配特殊方案的,应做出特别提示,并披露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分红、送股、转增)的比例以及据此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1.应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2.应说明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是否发生了变化。如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应说明分配比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3.应声明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4.应说明本次实施分配方案是否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如超过,公司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1.说明发放年度、发放范围。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送股、转增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的股本基数应当以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即最新股本总额)为准。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区别以下几种情形确定分配比例并予以披露:(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已确定了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和分配总额,而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披露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比例;(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如果只确定了分配比例,但选择以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从而未确定分配总额的,则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的,在实施公告中无需因为股本总额的变动而调整原先确定的分配比例;(3)若公司存在通过回购专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应说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