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题《土地管理法》概况《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1一、《土地管理法》概况《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
1986年的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这部《土地管理法》由于运行时间长,尤其是国家的土地政策及物权法出台后,许多重要的土地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土地的招拍挂;征收补偿;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的空间权等
因此《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土地管理法》的两个核心任务:一是土地的权属及其资源配置;二是耕地的保护
2二、《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1、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我国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将“农民集体所有”改为“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并强化了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归属主体是集体成员
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我国的土地只属于“两个人”,一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国务院;二是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村民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
3(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2、土地资源的配置我国土地资源无法由所有权人自行充分利用,为了物尽其用,物尽其值,《物权法》出台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即非所有人将他人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通俗地讲,就是国家、集体将自己用不尽的土地资源以多种方式分配给单位、个人使用、收益
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