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拆迁公告【篇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政办发[2005]5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查测算,特制定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如下:一、暂停办理事项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示:(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专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入户调查和评估三、拆迁面积的认定(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根据《办法》可给予适当补偿,未经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依据《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39号)结合我区的实景情况,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1982年12月31日以后,宅基地最高不超过0
25亩;1982-1989年,宅基地最高不超过0
3亩;1982年以前属于老宅基地的按照0
4亩认定,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补偿标准
(二)宅基地上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在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且符合住宅房屋标准的房屋,认定最高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