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大发设〔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10〕5号)、《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浙大发本〔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一)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五)责令经济赔偿;(六)行政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二)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三)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五)校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