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攸政办发〔2010〕13号XX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攸政办发〔2010〕13号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XX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XX县区乡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XX县区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三条县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城关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并设立乡镇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规划办),负责乡镇规划具体工作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四条乡镇规划办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住居向集中住居转化
第五条乡镇规划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局提出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并预算专项编制经费
县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并第1页共9页及时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乡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对代表审议意见要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村庄规划制定
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风景旅游区规划制定
风景旅游区域规划要与城市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