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XX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机构市和各区县均应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并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
XX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资金来源市、区(县)计划生育公益金来源主要有:1、社会各界捐助;2、财政补助;3、其他收入
第三条发放对象及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XX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按标准享受一次性公益金补助
1、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2、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3、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4、当年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父母双亡,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
5、当年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第1页共3页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公益金收入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时的家庭收入,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救助
第四条申领和发放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可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镇)计生办领取并填写《XX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社区(村)或单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