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房产管理局、XX省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94〕总工字发第1100号各区、县房管局、区规划土地局、县建设局、XX县区建设局:近年来,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兴起,不少房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利用已建的房屋进行加层或拼建,广开房源,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类用房特别是住房紧缺的矛盾
但少数单位过份追求经济效益或强调用房紧张,违反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技术规定、房屋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定,擅自加层或拼建,导致城市环境质量下降,交通更加拥挤,造成房屋使用上的不安全因素,甚至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群众反映较大
为防止上述现象的再度发生,需要对房屋加层或拼建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经报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加层或拼建:1、大楼、公寓、庭园住宅及新式里弄住宅
2、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保护建筑
3、按规划建成的居住区的建筑和历史上已建成完整的质量较好的新村、里弄建筑(包括中心城11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4、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5、旧建筑加层或拼建后(包括原地翻建加层),其容积率已超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指标的建筑
6、基础、结构不允许加层的建筑
二、凡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的房屋,重要地区的房屋加层或拼建,应先征得市房管局同意
三、申请房屋加层或拼建,必须征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同意,按规划管理规定审批,并须符合以下管理和技术要求:第1页共2页1、房屋加层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应符合《XX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以及本市房屋结构抗震加固的有关规定
2、房屋加层,须事先由经核准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加屋房屋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交书面鉴定报告
3、房屋加层或拼建必须综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