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0-30【生效日期】1996-10-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0月11日XX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3年8月2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6年10月30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XX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1页共11页第五条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