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机械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项目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项目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
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
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第七条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3、试运行记录;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第八条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
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
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