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厂房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永康市铜材加工厂承租方(乙方):浙江天河铜业股份有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到达协议并签定协议如下:一、出租厂房状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郭山畈工业区1号,租赁总场地面积18亩,厂房建筑面积约为10656平方米
厂房类型为,砖钢混泥土构造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1、厂房租赁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规定,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三、租金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约定,该场地、厂房租赁,年租金为人民币60元
六个月一付人民币30元
2、租赁期限内租金不变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厂房六个月租赁金人民币30元
四、其他费用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甲方所属区域内如有闲置空地,乙方可以使用该空地且费用为0费用
五、厂房使用规定和维修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告知后的5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惜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在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告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