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人,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南一街房地产楼4栋2单元402号
被上诉人:张成贵,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土左旗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吉牙图村11号
被上诉人:张成元,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土左旗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吉牙图村99号
被上诉人:许润科,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土左旗白庙子镇白庙子村
上诉人因不服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土左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祈求:依法撤销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土左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查明事实改判
事实及理由: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土左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基本领实认定错误、法律合用不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月26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书》及3月1日的“补充条款”因协议主体不适格、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严禁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审查和判断一份协议与否具有法律效力,须审查如下三个条件:其一、协议主体与否适格
其二、当事人意思表达与否真实
其三、与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严禁性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月26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书》及3月1日的“补充条款”中,协议的主体均为自然人,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格资质,协议任何一方均无开发房地产的国有土地,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书》因主体不具有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条件而归于无效
同步,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在原一审和发回重审庭审中也明确承认双方1月26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书》中波及的约60亩土地均是通过购置他人宅地基的方式获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8条:“都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