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协议与买卖协议的区别承揽协议与买卖协议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承揽协议中,承揽人要将完毕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酬劳,而买卖协议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获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但两者还是不一样的,其区别重要在于如下儿点:一、重要区别1、协议目的不一样
在买卖协议中,买受人要获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获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
而在承揽协议中,定作人要获得的重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
由于在承揽协议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状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
如在买卖协议中,买方交付款项后获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协议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由于承揽人本来就没有获得衣服的所有权
2、协议对标的物不一样
买卖协议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认为特定物,也可认为种类物,如买卖协议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
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协议,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
可见买卖协议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
而承揽协议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协议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重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