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担保协议甲方(质权人):公民身份号码:乙方(出质人):公民身份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遵守诚信,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系年月日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所签订《借款协议》之担保协议,《借款协议》编号为:(如下行文中之《借款协议》如无尤其阐明,即为本《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借款人出借人民币万元整(小写¥),期限个月,详见《借款协议》
第二条乙方自愿为《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债务提供机动车质押担保
乙方自愿提供质押担保的机动车信息如下:序号机动车种类机动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协议评估价值(万元)12乙方自愿提供质押担保的机动车数量较多时,可单独列表填写,并将波及的机动车之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后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乙方在此保证:1
本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并依法享有处分权;2
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状况;3
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过质物评估价值;4
已完毕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
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献、材料,均真实、精确、合法、有效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约定
如有争议,由甲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质押率为%,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不不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物的移交与保管1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移交质物及与质押车辆有关的所有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保险单据等原件,由乙方负责移动到与甲方约定的专业停车场内,停车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自质物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有关权属证书等由甲方保管,保管期限至《借款协议》及本协议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元(小写¥:),由乙方在质物移交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