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司法中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担保协议无效情形公布日期:-6-1|点击:11651
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协议是主协议的从协议,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无效
担保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协议是以担保主协议债权为目的的,假如主协议债权因主协议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协议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协议应随主协议无效而无效
主协议的无效,应当根据《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步,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协议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协议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协议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协议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常常碰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碰到担保协议中约定“不因主协议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协议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担保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协议可不因主协议的无效而无效
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协议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协议则有效
主协议有效,担保协议无效
担保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协议,《民法通则》和《协议法》中有关民事行为或协议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合用于担保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协议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协议有效,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重要有如下几种:(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协议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协议无效的情形重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否则,担保协议无效
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