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快运集团有限企业汽车租赁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1甲方依法享有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可在车辆上加设甲方标志,可通过合理方式理解租赁汽车的使用状况和安全状态,有权召回车辆进行正常的年检及办理有关手续。1-2甲方有权根据《汽车租赁协议》、《汽车租赁附加协议》及《提车证明》(如下简称所有租车文献)中任一文献向乙方收取包括租金在内的所有款项。任何款项未在约定期间内结清的,不视为甲方放弃有关权利。甲方有权自双方其他汽车租赁服务过程的未结款项中直接扣除,或根据其他约定方式向乙方收取。1-3如租赁汽车在使用中出现超期不还、动向异常、遭受损坏、欠费或其他也许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并立即收回车辆。甲方收回车辆过程中如导致乙方及任何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1-4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1-5所有租车文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2-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理车辆租赁(包括续租)手续,在交接车辆时会同甲方工作人员查验车辆、随车设施、设备及证件,车载装备、车况确实认以《提车证明》为准。2-2乙方应依约及时缴纳租金、交通违章押金等各类款项,自行承担车辆的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物品安全。2-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住所地、联络电话等,且同意甲方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邮递等任一方式告知乙方即视为乙方收悉所有有关信息。所有租车文献中所述接受告知的方式均以乙方于甲方处登记、注册信息为准。2-4乙方依法于甲方同意的租赁期间内享有《提车证明》中确定的租赁汽车的使用权,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转借或实行任何超越乙方在所有租车文献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甲方也许获得的租赁收入损失。2-5乙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性能、电动汽车操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的使用租赁汽车;不得将车辆用于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赛、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试验;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性及具有浓重异味物品;不得私自改装车辆;不得运用车辆进行违法或其他任何有损甲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乙方应按照车辆性能规定,进行充电,因充电操作不妥导致的车辆损失,由乙方承担。2-6乙方应准时将租赁汽车及其设备和各项证件交还甲方。如有设备损坏、证件丢失或损坏情形的,乙方应承担所有租车文献约定的设备维修、证照补办费用、经营损失如车辆发生损坏,乙方应承担所有租车文献约定的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经营损失等。车辆有效期间如由于非甲方的原因导致车辆被扣押,乙方应承担扣押期间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罚款、停车费、拖车费等,并有义务积极将车辆取回并准时返还给甲方。2-7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在指定期间将租赁汽车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正常保养、维修、年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使用车辆时,应随时对车辆刹车油、电路系统、轮胎气压、灯光等做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甲方联络在甲方指导下处理处理问题。租赁期内租赁汽车发生各类机件故障、电路故障、使用异常或危险隐患、损坏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停车并及时告知甲方,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维修厂维修。乙方承担有关费用。2-8乙方应就自身的违约行为按双方约定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2-9所有租车文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租赁汽车、租赁费用、租赁期限及违章处理3-1租赁汽车、租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险费、手续费、贬值损失、保证金、交通违章押金等)及租赁期限详见甲乙双方在《汽车租赁附加协议》和《提车证明》中的约定。3-2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交通违章,自行承担各项罚款和违章责任。如因乙方未及时处理违章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的甲方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3乙方如需延长租赁期限,须在原租赁期限届满前致电甲方服务热线或门店电话,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与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