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协议论文有关二手房论文:浅论二手房买卖协议的解释措施摘要:伴随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二手房买卖也成为社会和民众关注的焦点。然而,无论有无房地产中介的介入,二手房买卖协议的纠纷显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本文从二手房买卖协议的解释措施的角度,首先分析协议解释的一般规则在二手房买卖协议解释中的合用,另一方面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述二手房买卖协议之特殊性,最佳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论述笔者的观点及提议。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协议解释措施;法律经济学居者有其屋是指:但凡需要定居(居住)的人都应当获得住所(房屋)。这一观点可以追溯到孟子在《梁惠王章句上》谈到,“居者有其屋!病者有其医!勤者有其业!劳者有其得!”现实中,高房价让许多民众望房兴叹,而某些竭其所有购置二手小户型商品房,用于自住的民众,又常因买到不合意、甚至疑似被欺诈的房屋而陷入被动,下文尝试从二手房买卖协议解释措施的角度,解读现实中存在的二手房买卖协议纠纷并给出提议。一、协议解释的一般规则在二手房买卖协议解释中的合用协议解释的一般规则,可以合用二手房买卖协议。我国《协议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协议的条款、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规定的协议解释规则包括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信解释。(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文理解释等,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去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义的解释的措施。在二手房买卖协议中,文义解释就是按照二手房买卖协议条款中特定语句的使用,精确理解二手房买卖条款含义。然而,判断二手房买卖协议使用的语言与否有争议,应采用一般读者原则。从一种正常的,在法律方面或者二手房买卖业方面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的立场加以考虑。(二)整体解释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把所有协议条款和构成部分作为一种整体,从各个协议条款及构成部分的总体联络来确定各个协议条款在整个协议中的对的含义。在实际应用之时应尤其注意:二手房买卖协议中的特约条款的效力优于基本条款。由于私法自治是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而契约自由则是私法自治的关键。按照意思自治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身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并且是其发生的根据①。特约条款是由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协商签订,它比基本条款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精神。(三)目的解释所谓协议的目的,是指协议文字可以做两种以上解释之时,应采用最适合协议目的的解释。协议目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关键,二手房买卖协议的用语与协议目的相悖时,应通过解释加以改正。若二手房买卖协议内容不明确或互相矛盾时,应当在确认每一协议条款和用语均有效用的前提下,尽量通过解释使其协调一致,符合协议目的。(四)习惯解释二手房交易行业在其长期发展历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某些习惯和约定俗成的通例,《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通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可见,根据习惯和通例解释协议,已得到国际上普遍承认。(五)诚信原则解释解释协议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现代世界立法所公认。我国《民法通则》对之亦作了肯定,规定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予以遵照。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协议,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规定。在二手房买卖协议解释原则中,合用该原则把握二手房买卖协议当事人意图时,弹性较大,对法官规定较高。(六)其他解释措施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原则规定在解释二手房买卖协议步不仅考量当事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利益。实际上许多本来可以履行的协议被人为地消灭了,而由此导致的包括订约成本、履约成本、纠纷处理成本的挥霍。成果是社会交易成本上涨,市场运行效率下降。法国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假如一项条款也许有两种意思时,宁可以该法条款也许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梁慧星专家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