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借款人:(如下简称“债务人”)证照名称:编号:住所:联络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有):电话:,传真:,邮编:贷款人:(如下简称“债权人”)证照名称:编号:住所:联络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同意向其提供本协议项下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1)担保方式,本协议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也可以是数种担保方式
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人均称担保人
(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立案/撤销费等
第二条借款金额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9月29日(含)起,至12月29日止(借款期限以一种自然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此点注意应与第五条第2协调);若债权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对应提前
假如上述约定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收条等可以反应实际借款期限之文献的记载不一致,则以该借款收条等文献为准,该借款收条等文献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借款用途本协议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变化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不得用于国家严禁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严禁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同意的项目
债务人私自变化借款用途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债务人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数额的千分之五的原则向债权人支付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五条利率与利息计收1、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