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们接受原告常彬的委托,就原告常彬诉被告茂锡企业有限企业、浩腾企业有限企业、盛茂企业有限企业、“”金绩发展有限企业、实盈投资有限企业、万采有限企业、佳思发展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七被告)定金协议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
现综合本案事实刊登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如下简称《定金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定金协议》的约定履行
原告积极合理履行《定金协议》,不存在违约情形
而七被告存在违约情形,原告的诉讼祈求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7月27“”日,在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如下简称经纪方)的撮合下,七被告代理人吴海城持委托书与原告签订了《定金协议》
七被告代理人持有委托书,且代理签约行为在委“托期限内,故其代理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七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
另根据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定金协议》的内容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金协议》有效
《定金协议》第8“公约定:定金200万元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由原告直接支付给经纪方,剩余150万元”整在七被告办理完毕发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策书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当日支付给经纪方;第9“”公约定:如因七被告原因导致未签约,七被告应赔偿原告双倍定金
原告已依约支付了200万元定金
现七被告至今未办理完毕发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策书的工作,系明显对《定金协议》的违反,该行为直接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故原告规定七被告赔偿原告双倍定金的诉请并无不妥
二、原告至今未收到七被告的发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策书,该事实应当得到法庭的采信
作为本次交易的经纪方,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