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货品运送协议公约第一章合用范围第一条1
本公约合用于如下状况下每一种使用道路车辆载运货品获取酬劳的协议:该协议中所指明的装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两个不一样的国家,其中至少有一种是本公约的签约国,而不管协议双方的居住地点和国籍怎样
本公约中,"车辆"是指1949年9月19日道路交通公约第4条中所定义的机动车辆、铰接车辆、挂车和半挂车
本公约也合用由国家或由政府机构或组织承运的在上述范围内的运送协议
本公约不合用下列状况:(a)根据国际邮政公约规定进行的运送;(b)遗体的运送;(c)家俱的运送
签约各方不能通过双方或多方面到达的协议来变化本公约,除非在他们的边境运送中废止使用本公约,或者除非授权该公约合用运送经营的范围完全局限于代表货品所有权的运单所波及的领土范围内
假如装载有货品的车辆在途中,部分运送过程以海运、铁路、内河或航空运送方式载运,而所装货品没有从车上卸下来,那么,无论怎样本公约都不合用此类运送的全过程,不过合用本公约第14条规定的状况除外
只要有证明,货品在运送过程中由其他运送方式所导致的的损失、损坏或延误,不是由于道路运送经营者的行为或疏忽所导致的,而仅是由于其他运送方式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导致的状况下,道路运送经营者的责任就不应当根据本公约来确定,而是要按照其他运送方式货品运送的法律所规定的货品运送协议条件来确定,假如发货人与承运人签定有这样的协议的话
然而,假如他们之间没有这样的协议,那么,道路运送承运人的责任就应当按照本公约来确定
假如运送承运人本人也是其他运送方式的承运人,那么,他的责任也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来确定,但这样做就好象是将该承运人当作是两个不一样的法人,分别执行道路运送和其他方式的运送
第二章承运人对其承担责任的人第三条本公约规定,承运人应对他的代理人和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其他为他所雇用为其服务的人员的行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