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协议管理措施本措施释义:集团——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及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总部——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公司——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中的任一种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协议管理,适应集团发展的需要,使协议谈判、签订、履行、监督的过程和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集团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避和防备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签订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运用协议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三条参与协议谈判、审查、签订、履行的人员或知悉协议内容的企业员工,均负有保守协议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本措施所指协议包括协议正本、附件、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与协议有关的承诺函、签证、函电等形式的书面文献
第五条本措施合用于集团总部以及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非控股的参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劳动协议的管理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或为担保行为
第二章协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集团法律事务部为协议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集团的协议管理工作
各企业须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协议管理人员,其中年营业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设专职协议管理人员,通过集团法律事务部培训后方能上岗
协议管理人员为企业从事协议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接受集团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协议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协议管理制度;(二)参与重大协议的谈判、起草,并提供法律意见,为决策提供法律根据;(三)参与重大法律文献的起草、修改;(四)监督、检查协议的签订、履行状况,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五)负责协议的审查和协议档案的管理;(六)监督指导企业的协议管理工作并督促企业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