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协议管理措施本措施释义:集团——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及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总部——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公司——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中的任一种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协议管理,适应集团发展的需要,使协议谈判、签订、履行、监督的过程和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集团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避和防备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第二条签订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运用协议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企业利益。第三条参与协议谈判、审查、签订、履行的人员或知悉协议内容的企业员工,均负有保守协议秘密的义务。第四条本措施所指协议包括协议正本、附件、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与协议有关的承诺函、签证、函电等形式的书面文献。第五条本措施合用于集团总部以及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非控股的参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劳动协议的管理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六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或为担保行为。第二章协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集团法律事务部为协议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集团的协议管理工作。各企业须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协议管理人员,其中年营业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设专职协议管理人员,通过集团法律事务部培训后方能上岗。协议管理人员为企业从事协议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接受集团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协议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协议管理制度;(二)参与重大协议的谈判、起草,并提供法律意见,为决策提供法律根据;(三)参与重大法律文献的起草、修改;(四)监督、检查协议的签订、履行状况,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五)负责协议的审查和协议档案的管理;(六)监督指导企业的协议管理工作并督促企业建立协议管理台帐;(七)参与协议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八)负责组织法律方面业务培训;(九)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第九条企业协议管理人员任职须报集团总部立案,并应具有如下任职资格:(一)忠于职守,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或协议管理经验;(四)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体现能力。第十条企业协议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一)指导、协助、监督协议承接人依法签订或变更协议,参与本单位重大协议的谈判、起草与签订,按本措施规定须报审、立案的,负责向集团总部上报、立案;(二)对集团法律事务部所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所做出的答复必须客观、真实;(三)审查协议,保证协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四)检查协议履行的状况,协助协议承接人处理协议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五)对协议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企业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及集团法律事务部汇报;(六)参与处理我司协议纠纷;(七)建立协议台帐,保证协议台帐的完整、真实、精确,并于每一季度结束后5天内上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八)负责搜集有关法律、法规及示范协议文本等信息。第十一条企业所签订的每一份协议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业务机构确定一名重要承接人。承接人应对自协议洽商起至协议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与协议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接人为主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协议承接人员的职责:(一)寻找、确定协议相对方,进行初步接洽;(二)参与协议洽商及协议条款的拟订或修改;(三)提请有关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协议并对经办的协议内容予以必要的书面阐明或解释;(四)跟踪、检查所经办协议的履行状况,对已经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查通过而因故未签订的协议须书面阐明理由;(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通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步提出处理问题的意见和提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企业领导汇报;(六)参与协议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七)保管好协议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协议有关的文献,及时交送协议管理人员存档。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