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协议第一章总则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企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共同投资举行合资经营企业,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合营各方第一条签订本协议的各方为:甲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二条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设置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如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第四条合营企业经审批机构同意成立,并在登记注册,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合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增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合营企业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第十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甲方出资元,占%;乙方出资元,占%;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如下列方式出资:甲方:现金:元设备:元房产:元知识产权:元其他:元乙方:现金:元设备:元房产:元知识产权:元其他:元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缴付,每期缴付应在协议签订后的日内缴清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所有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同意;合营一方转让其所有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置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方转让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