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购销协议货品购销协议模板甲乙双方经充足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货品购销协议模板
货品购销协议模板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协议法规,保证购销协议的严厉执行,签订本总协议
本总协议合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商品购销分协议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表格式购销协议
本总协议是签订详细购销协议的总原则
本总协议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协议、详细商品购销分协议、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详细商品购销分协议不可以变更总协议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协议签订后,双方须严厉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协议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须于协议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协议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告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到达前,原详细协议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协议,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规定履行协议,其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三条购销协议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措施或协商订价
签订协议,成交商品的作价原则,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通例作价执行协议;对于暂定价(参照价)商品,容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协议中规定),协议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等(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协议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告知需方,以便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