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技术协议认定及优惠政策第一部分:技术协议优惠政策一、营改增优惠政府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在全国开展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合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第6号)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协议范围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协议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征询1、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征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协议的规定,为协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征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征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立案的材料1、申请享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1技术征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汇报等
理立案或审批手续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征询、技术服务时,报送的材料为:(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协议及复印件1份(英文协议须附带中文译本);(3)技术协议技术性收入核定表;(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四、技术协议免税优惠注意事项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有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