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借款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企业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企业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企业湖南省衡阳市分行(如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如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5月1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合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协议》(如下简称借款协议)
该协议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月还本息8997
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协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至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
71元、利息985
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
故祈求法院判令: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
15元(扣除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