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承包协议发包方:(如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如下简称乙方)担保人:甲方拥有矿山的开采权,为了整合矿山资源,共同开发灰色石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到达下列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开采矿山的承包范围本协议约定的矿山位于,面积为平方公里,权属证书号:,详细方位及有关面积见附件一《矿山红线图》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限本协议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10月1日至年月日
如双方需要,可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商续签承包协议
第三条承包价款及结算一、矿山承包价款1、乙方按照每年实际使用荒料的数量向甲方支付矿山承包款,其中在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的以100元/立方的原则计算,在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以外使用的以300元/立方的原则计算
2、在租赁期前两年乙方每年实际使用的荒料数量计算少于人民币150万元/年的,以150万元/年的原则支付承包款;在租赁期后十年乙方每年实际使用的荒料数量计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年的,以200万元/年的原则支付承包款
3、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协议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定金在乙方履行协议后用于抵冲第一年的承包款
二、支付及结算方式
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承包款,其中租赁期前两年每季度支付元,租赁期后十年每季度支付元,每年实际承包款高于约定保底价格的,高出部分由乙方记录后于后一年2月前支付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利规定乙方合法、合法的经营承包矿山,有权利规定乙方准时支付承包款;2、甲方须保证其对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矿山具有完全、合法、有效的开采权
3、甲方须保证和协助乙方在承包矿山范围内完毕设置石材加工厂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
4、甲方应积极发明乙方的开采环境,排除他方的干扰,并负责供水供电设备安顿,工作区附近并配置变压器
生活、生产等所用水、电费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变压器正常损坏维修由甲方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