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雇佣协议与劳务协议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一样协议,只有劳动协议在《劳动法》中有对应的规定,并且规定也非常简朴,雇佣协议和劳务协议主线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对这三类协议的认识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协议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协议有一种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一)劳动协议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协议的定义
实际上,作为劳动协议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重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晰劳动关系的特性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雇佣协议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性,根据这些特性,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不过,《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协议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不过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假如可以这样定义劳动协议,那么其他协议也就可以简朴多了,例如,买卖协议是协议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不过,这种规定主线不能反应出买卖协议的特性
我国《协议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协议的概念有一种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协议混淆
劳动协议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协议是一种私法上的协议,是一种雇佣协议
劳动协议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协议
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在附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协议
所谓居于附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行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协议的概念,应当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协议定义为“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