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服务协议(试行)(示范文本)委托方(甲方):受委托方(乙方):辽宁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使用阐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2、本协议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有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3、本协议文本中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文本中[]是选择内容、()是选择事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选项的应在()中填写序号。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决定本协议文本条款的内容增长或者减少的调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未尽事项进行补充。对特定财物保管、车辆管理服务、特约服务等另行签订协议。补充的内容及另行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得与本协议文本的规定相抵触。5、本协议示范文本由辽宁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辽宁省物业服务协议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名称:代表人:地址:联络电话: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络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络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一章物业服务项目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状况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类型:[一般住宅][经济合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坐落位置:区(县)路(街);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平方米;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查验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二条物业交接。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协议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当确定详细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受,并由三方签字确认。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成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处理措施。第三条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如下内容:1、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管理有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物业共用部位的平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平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搜集等。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7、协助做好安全防备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采用对应措施,协助做好救济工作。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境保护、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提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汇报。12、制定防止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紧迫性维修的详细内容。13、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告。14、其他服务事项:。第三章物业服务原则第四条物业服务要坚持“同质同价”原则。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原则(见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