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服务协议(试行)(示范文本)委托方(甲方):受委托方(乙方):辽宁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使用阐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2、本协议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有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协议文本中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文本中[]是选择内容、()是选择事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选项的应在()中填写序号
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决定本协议文本条款的内容增长或者减少的调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未尽事项进行补充
对特定财物保管、车辆管理服务、特约服务等另行签订协议
补充的内容及另行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得与本协议文本的规定相抵触
5、本协议示范文本由辽宁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辽宁省物业服务协议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名称:代表人:地址:联络电话: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络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络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物业服务项目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状况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类型:[一般住宅][经济合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坐落位置:区(县)路(街);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