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措施》、《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措施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合计:亩,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林权证编号宗地号林地小地名小班(内业号)林权证登记面积(亩)实际租赁面积(亩)面积合计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既有林木处理措施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步也将林地上既有的林木免费提供应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既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措施(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毕办理流转手续后偿还。(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如下第款方式支付。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有关证明给乙方。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规定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根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的证明和委托书)。第五条双方的责任(一)甲方的责任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围界线清晰。(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3)属于经同意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立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2、甲方免费提供既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通过相邻村、组的多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多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赔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赔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赔偿原则进行赔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免费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4、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状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赔偿费(由甲方交清赔偿费后才能使用)。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多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