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签订地点:买卖合同(买方)买方:卖方:签订日期:200年月日协议一般条款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在互相理解、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协商制定本协议,双方同意遵守如下条款:1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协议:系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到达的协议,即双方签订的协议文本,包括与协议有关的所有附件、附录、补充协议、确认文献以及其他与本协议履行有关并由双方确认的书面材料。1.2协议价:系指根据协议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品:系指卖方根据协议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有关资料。“货品”在本协议及有关附件中亦被称为“设备”、“产品”、“商品”、“机器”。1.4服务:系指根据协议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送、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现场:系指协议约定或买方指定的货品将要交付、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6验收:系指协议双方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协议约定,确认协议项下的货品符合协议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货品的技术规范应与技术规范附件(假如有的话)及卖方报价文献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假如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对应阐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对应原则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及保密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合法权利的起诉。假如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3.2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信息、内部管理措施、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信息),相对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将前述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3.3任何一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履行完毕或终止而消灭。4包装规定4.1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所有货品,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送、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保证货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品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包装物由卖方提供,包装物不回收。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识:收货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协议号: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目的地:货品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假如货品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合适的运送标识,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品的特点和运送的不一样规定,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合适的标志。6交货6.1协议可供选择的交货方式有如下两种,以“协议特殊条款”双方最终选择为准。6.1.1卖方送货上门:卖方负责办理运送和保险,将货品运抵现场并负责卸货至买方指定位置。有关运送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6.1.2买方自提自运:卖方应当按照“协议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告知买方提货(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可拒绝提货),买方到卖方所在地或卖方指定地点提货,买方提货时双方进行货品检查和验收。6.2卖方提前交付货品、多交货品以及交付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货品,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货品损失,均由卖方承担。6.3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的,卖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卖方书面告知后15日内告知卖方,双方办理解除协议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6.4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交协议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变化运送方式、运送路线的,应当承担由此增长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