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房屋买卖协议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
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济阳分企业,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诉讼祈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济阳分企业签订房屋买卖的协议无效
二、规定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济阳分企业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下属分企业
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济阳分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编号:********),协议约定:两原告购置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济阳分企业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122
27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济阳分企业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原告方根据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不过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济阳分企业却迟迟不履行协议,并以多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企业济阳分企业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获得房屋预售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