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分编经典协议第九章买卖协议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查原则和措施、结算方式、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获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协议并祈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严禁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根据其规定。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协议步懂得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懂得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签订协议步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期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送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协议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送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根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期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协议。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协议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祈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签订协议步懂得或者应当懂得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断支付对应的价款,不过出卖人提供合适担保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规定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阐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阐明的质量规定。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规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祈求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