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