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协议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
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依协议有关条款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原则、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承担保险企业有关条款范围内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导致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告知出租方、保险企业、交通管理部门导致保险企业拒绝赔付的,所有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承担保险企业有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协议到期,承租方结清所有租赁款后,根据协议约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⑴收回租赁车辆,除根据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偿还承租方
⑵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款抵冲购车款,将车辆过户给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承租方承担
如过户时须提供占地证明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1
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对应服务
协议到期,承租方结清所有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抵冲购车款,购置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按车辆性能规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容许,不得私自修理车辆,不得私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