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YDDF--002汽车租赁协议出租方:江苏悦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企业承租方:三月术语解释1
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对应责任的第三方
租赁车辆:根据汽车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方提供应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有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有效证件:可以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原则配置的设施
超时费:超过协议约定租期且局限性一种收费周期,以协议约定原则,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超程费:超过协议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协议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汽车租赁协议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汽车租赁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依协议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租赁期满收回车辆及有关证件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原则、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协助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协助承租方处理因交通事故或盗抢导致的有关事宜
6.协助处理保险企业有关定损理赔事宜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1
按协议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