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长期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自驾)事宜到达如下协议: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出租方同意将型车,合计:辆,车牌号:出租给承租方自驾使用,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每辆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二、出租方基本权利和义务1.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2.应对车辆拥有所有权,不应在租赁期内出卖该租赁车辆或在该车辆上为第三方设置担保。3.提供车辆的基本保养、年检、车船使用税,承担50公里范围内车辆抛锚急救;因承租方使用不妥引起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人为操作导致机油烧干、水箱漏水、发动机进水、轮胎及车身人为刻意损坏等类似状况)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4.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的第三者责任及交通事故在保险索赔范围以外的或其他事故所导致的一切后果。5.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6.如因租赁车辆维修、理赔、定期保养等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逾期一天以上,出租方应及时提供相似车型、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备用车辆供承租方使用而不另行收取额外租金或费用。7.在下述任何一种状况发生时,视为承租方主线违约,除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外,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并解除协议,已收取的款项包括押金不予退还,并追偿承租方应付的费用以及给出租方导致的所有损失:(1)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持续拖欠应付租金三十日以上(含本数)的。(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借、转让、转租、发售、抵押、质押等非法处分行为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3)承租方运用所租车辆从事营利性营运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4)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不符国家规定的驾驶资质的其他情形的。(5)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或其证照被第三方扣押或者承租方对车辆被盗抢有重大过错的。(6)承租方私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拆动车辆里程表或从事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活动。三、承租方基本权利和义务1.租赁车辆前,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规定的对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在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变更有关信息,应在自变更之日起5天内书面告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车辆。有诈骗等犯罪嫌疑的,报公安机关处理。2.租车时须检查并妥善保管多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如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证件,应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3.租赁期内配合出租方准时进行保养、年检。应每天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告知出租方。4.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5.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运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赔偿责任;由此导致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6.车辆仅限于经承租方承认的且仅由承租方提供的具有合法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并承担车辆在本协议约定租赁期间由于交通违章、交通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所有责任。7.承租方不得私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严禁拆动车辆里程表。承租方在租用车辆期间,必须配合出租方按厂家规定:2年或6万公里内,每行驶5000公里内做一次车辆定期保养;2年或6万公里外,每行驶7500公里内做一次车辆定期保养。8.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交通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步告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协助参与处理保险索赔事宜。9.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和多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轮胎、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处在正常的使用状态,不得因使用不妥导致车辆过度磨损,车况确实认以本协议附件《租车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伤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等其他对应的费用。10.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的第三者责任、交通事故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