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协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商品房买卖协议阐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征询
2、本协议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发售的房屋
3、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有关条款后均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协议签订生效后,末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协议文本中波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期,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6、在签订协议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卖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献
7、本协议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编号:)协议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络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联络电话:身份证件号码:地址:委托代理机构:邮编: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络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国籍中国【本人/法定代表】姓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络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根据
出卖人以方式获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