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存款协议协议编号:泰康XX协存第N号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络人:联络电话:传真:乙方: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络人:联络电话:传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对保险企业试办协议存款的告知》(银发[1999]351)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的告知》(保监发[1999]201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协议存款事宜到达约定如下:1
协议存款金额: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支行存入人民币XX亿元整(小写¥N,000,000,000
协议存款期限:本协议项下协议存款(如下简称“协议存款”)期限为5年零1天,自乙方存款抵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即起息日)起算
协议存款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协议存款的《大额存款证明书》为准
本协议项下的协议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
协议存款账户: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献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一般企业存款账户,自人民币单位一般企业存款账户开立后乙方向该账户划付本协议项下的存款资金
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单位一般企业存款账户,用于寄存本笔协议存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企业账号: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企业XX分行
大额支付号:如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尚未在甲方处成功开立人民币一般企业存款账户,则乙方将存款资金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含甲方过渡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协议存款资金寄存义务,该笔资金自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起息,指定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企业账号: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企业XX分行大额支付号:4
协议存款利率:4
1本协议利率按如下第2种方式执行:(1)本协议中协议存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以基准利率+%执行
其中基准利率为
本协议期限内,如遇国家实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