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简阳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175号1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焕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君,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祥,男,汉族,1975年11月07日出生,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马骡村6组3号
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11074398
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互助里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11113836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34号
负责人:王国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1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11113836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焕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栋、被告陈开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恒伦、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将一批货物运到柳州市
2010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渝B87910大货车(该车登记为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