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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的审议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依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对城乡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对具备建设条件的城市重要地段,鼓励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系县财政拨款的,应当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第九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第1页共13页(一)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三)主干道的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供水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四)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五)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第十条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设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四)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第十二条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编制。在报上级审批机关前,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后,报XX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批第2页共13页前,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县城乡规划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作,并应当符合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应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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