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一、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二、许可事项及审批、服务内容许可名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年度计划审批审批、服务内容。一年内需多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向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在有效期限内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可不再审批。三、许可条件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2、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3、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受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4、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5、拟转移废物在本省尚未具备无害化处置能力。6、经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四、需提交的资料(一)初次申请(1)《XX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书》一式五份,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下载网址:“XX省环保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年度计划审批”),申请书封面及各表均需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2)各类有效期限内的执照(正本)、证书(正本)或协议的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①移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②运输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③接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④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其中通过公路运输的,第1页共3页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⑥接受单位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⑦移出、运输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废物运输和委托处理处置合同或协议;⑧申请书中移出、运输或接受单位信息由法定代表代以外的人签字确认的,需提交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3)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①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②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③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二)重新申请发生以下情况的,需要按初次申请要求重新提交材料: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2、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拟转移废物种类或实际转移数量超过申请书中的核准范围,或接受单位发生改变(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除外)。五、许可程序和期限(一)受理1、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二)许可审查1、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函意见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三)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第2页共3页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六、许可收费情况无许可收费七、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一)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二)项目办理情况在XX省环保局门户网站公布。八、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传真(一)责任部门、责任人1、受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2、审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3、主持听证部门及责任人:(二)联系电话、传真1、咨询联系电话:2、受理联系电话:3、投诉联系电话: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