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计划免疫条例(1995年4月17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全省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全省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1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免疫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民政、民族(宗教)、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第九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疫苗逐级订购和分发,以及质量控制、冷链管理和效果考核
第十条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
第1页共28页计划免疫责任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对象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第十二条计划免疫疫苗包括
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破伤风类毒素,乙型肝炎疫苗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疫(菌)苗种类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计划免疫所用疫(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