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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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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 1032 1)[最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得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得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仔细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得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养,保证《条例》得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得审核批准程序就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式,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得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得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个月内作出就是否批准得函复,对未批准得,应当说明不批准得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纳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年对企业复核,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得,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得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得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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