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地方社会管理的法治途径[摘要]:我国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都对公民权利的行使有了法律保障
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素质的提高,公民行使公民权利的欲望日益增强
作为政府要提供给公民适当的合法的途径帮助公民表情达意,真正当家作主,真正参与地方治理,彻底改变过去社会管理由管理者唱“独角戏”的局面
同时将政府办的实事好事都能做到让群众满意,民生幸福指数不断提高
现实中公民参与地方治理是个关键性或者说现在情景下缺失的关键性问题
本文从此点出发进行一些理论性的探讨
关键词:公民参与地方社会管理合法途径一、公民参与地方社会管理的法理分析1、法理追溯:城邦国家时期,由于地域疆界不像现代国家如此辽阔,城邦国家大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民主管理
那时的思想家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的基本使命是参与国家并管理国家”
①近代以来,由于疆域的扩大,多民族国家的形成,直接选举的成本过高或者无法实现,政府转而采取代议制(间接选举)的方式来管理国家事务
二战之后,西方思想对战争的反思
公民不能再以自然人的状态沉迷于社会领域,要积极参与政治管理,这种管理不能指停留举手投票的形式上
美国社会学家戴伊曾说:“正确的决策来自众人的智慧”
公平有效的社会管理离不开科学的决策,公众参与能够大大提升社会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2、中国现实实践的演进:对于政府该做什么,公民该干什么,中国政府一直再不断探索,理念不断进步:①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领导人民搞阶级斗争,人民以高度政治人的面貌出现,淋漓尽致的发挥其政治功能
②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第二代领导人认为政府的职能就是领导人民搞经济建设,“发展硬道理”,提高GDP是重要任务
在此号召下,全国公民一心一意搞经济,全心全意谋发展
③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党和国家领导人又认识到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经济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