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一、相关规定1、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